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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向特殊对象出售寿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量:7
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包括含墓葬业务的经营性骨灰堂)出售寿穴工作,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寿穴出售范围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
(一)死者的健在配偶;
(二)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
(三)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
(四)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
(五)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
(六)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寿穴证明材料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二)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
(三)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
(四)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五)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