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殡葬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25    浏览量:429

    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都市化、少子化的影响,专业殡葬服务人员随之出现,代丧家办理一切殡葬事宜已然成为常态[。又由于国人忌讳死亡,故遇家中有丧事发生,即无从料理,一切听从殡葬服务人员安排。若业者能秉持道德良心办丧事则能得到好口碑。“口碑指的是业者的服务受到肯定,客户因而口耳相传主动再上门。相反地,若殡葬服务人员抱持一生只能削一次的心态,则殡葬服务纠纷将由此而起。

    现今不含台港澳地区“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于2003年约为9 600万人,前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今改为国家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推估至2050年将增为3亿3 600万人3。另国家统计局死亡人口数统计,自2007年起每年死亡人口数均已超过900万。这意味着殡葬服务每年将影响900万户家庭的权益。殡葬消费持续呈现正成长下,其经济影响潜力实不容忽视。本文透过文献分析法,论述殡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并分为硬件服务及软件服务加以说明。


    一、殡葬硬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重点在于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来断定是否为消费者。因此,若为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数个墓基或签订殡葬服务合同,则该购买者应该仍算是消费者。反之,若以投资为目的,虽然仅购买一个墓基或签订殡葬服务合同,该购买者应非消费者。有关殡葬硬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殡葬设施、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等。


    (一)消费者必须分辫殡葬设施是否合法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何为真正合法的殡葬设施?一般殡葬设施兴建的流程通常包括提出申请(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有相适应的资金)、受理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审查后提出意见*审定是否符合条件*移交,制作决定文书工作标准、审核、审批等程序。《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一般消费者通常不清楚殡葬设施何时可以合法使用或贩售,若不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之规定未经主管机关审批符合规定仍非真正合法,消费者不得不察。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因此,经营性公墓之营业,必须领有营业执照方可。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故墓地的私自处分是不被允许的。甚至,即使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设施已设置完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亦不允许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设施的预售。早在1997年6月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多吉才让部长已明确提出“严禁预售、传销墓穴(塔位)和利用墓穴(塔位)炒买炒卖,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为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明确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传销业及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国已成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民政部1998年5月12日民电〔1998〕第102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提到:“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行为”。由此可知,原则上禁止墓基、骨灰(骸)柜的预售,即使已设置完成的殡葬设施亦在禁止之列,若人还没死亡之前,是禁止出售活人墓(格位)。此为确保殡葬服务质量及防止预售之消费纠纷。有些地方政府允许在特殊情形下,未死亡前可以先行购买墓基或骨灰(骸)柜。例如《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3条:“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传销活动。”对于丧偶者、无子女的老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允许购买墓基或骨灰(骸)柜。

    《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前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经批准设置之公墓自属非法。本条所指之公墓及公益性公墓必须是合法者,其目的在于防止尸体乱埋乱葬。对于本条的违反,依同条例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尸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此处之“强制执行”并非做取得执行名义解,而系民政部门可以依职权直接对违法者强制排除其违法行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巧条明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必须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内埋葬尸体、建造坟墓。因此,消费者除了选择合法殡葬设施以外,对于尸体埋葬地点的选择亦须有所认识。

    (二)业者提供的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从((殡葬管理条例》第16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设备的生产,主要以火化设备、运尸车、冷藏设备等三种为主,已初步形成殡仪设备的生产和管理系统。就火化设备而言,早期殡葬设备科研工作虽然起到新型设备开发的先导作用,但由于受科研管理体制上的局限性和只顾经济效益片面性的制约,忽略环保问题。1991年8月21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加强标准化的工作,制定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设备安装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加快殡葬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程,使殡葬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文明进步的准则。就运尸车而言,1987年4月6日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以及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参照执行《民政部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该标准对中小型殡仪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储存都有明确规定,并授权长春汽车研究所、常州交通车辆厂解释,为运尸车提供技术标准。就尸体冷藏柜而言,除了冷藏棺的生产以外,大部分冷藏柜设备是普通工业冷藏设备厂制造的,尚未形成行业的定点厂家柑生产管理系统。长沙冷设备厂首先研制生产的安乐牌LCG-2000)型冷藏棺,通过民政部技术鉴定,为尸体防腐技术增添了一项新的手段,开辟了专业化冷藏设备生产的新开端。业者提供的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有关殡葬设备已订有国家技术标准,其制造必须依相关规定。若有违反,依《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前段:“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之对象包括制造者与销售者,若有违反规定,由民政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的规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所订定出的法律规范,有关殡葬设备的制造,自亦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

    (三)禁止制造、梢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火葬区出售土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明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要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除了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外,其表现于外的仪式及器物亦应一并断绝,当封建迷信的仪式及器物不再出现,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就无以附加。何谓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从政府机关的文件中来观察,主要包括扎纸活(例如纸人、纸马、纸屋、纸钱、纸灵屋)、招魂蟠、孝服、冥币、锡箔甚至香,以及依各地限制使用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诸方面。对殡葬用品的管理,由民政部门带头领导,并结合其他部门来取缔非法之经营。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依第22条后段:“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土葬用品,系指供土葬时使用的殡葬用品,包括棺材、铺垫物、寿枕、寿帽、寿衣、寿鞋等物品。在火葬区,禁止使用土葬棺木。对于违反规定者,过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于火葬区经营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但今日《殡葬管理条例》并无规定处罚方式。对于违法出售土葬用品者,应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由殡葬管理处(所)对出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并经常进行检查,杜绝非法经营。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二、殡葬软件消费者权益之保障

    有关殡葬软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则为殡葬礼仪服务方面。分就尸体确认是否正确;殡葬服务公开化、收费透明化;对书面合同之订定加以说明。

    (一)尸体确认是否正确

    过去曾经发生过烧错遗体认错尸的事件,消费者于丧亲之痛尚未平复之时,却发生此种乌龙事件,无意对消费者造成二度伤害,消费者若发生亲人有烧错尸体、领错骨灰之情形,若发现殡葬设施业者确有疏失之情况,自得依法请求赔偿损害。

    (二)殡葬服务公开化、收费透明化

    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下,通常居于弱势地位。殡葬服务业应将服务信息展示并备置收费标准表,以利消费者评估与选择。殡葬服务业若将相关证照、商品、服务项目、价金及收费标准展示于营业处所明显处,并备置收费标准表。则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更方便其知道各种规格、款式的价钱,以便其选择。因此,若将消费信息公开,收费标准透明,对于消费者选择服务时,更有利其权益的确保。

    (三)书面合同之仃定

    为避免极少数殡葬业者哄抬价格,乘机大敲竹杠或于办完丧事后巧立名目,强索增加费用等,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及减少消费纠纷。应鼓励殡葬服务业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订定书面合同。并不得于合同订定后,巧立名目,强索增加费用。关于殡葬服务格式合同,民政部若能拟定供业者与消费者参考与履行。对于消费者殡葬服务权益更能确保。

    三、结论

    可以发现现代殡葬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广且深,相对地,殡葬相关产品也随之多样,殡葬服务人员试图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死亡相关事宜的需求的同时,由于殡葬服务人员所提供服务项目越来越多元,越来越专业化,一般消费者若无了解相关殡葬知识,实在越难以理解殡葬各个环节,若在殡葬服务过程其中一个环节出错,纠纷往往随之而起。

    由于殡葬服务可分为殡葬硬件及软件两方面的服务。就殡葬硬件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如何提供消费者选择合法殡葬设施之资讯着实重要;业者提供的殡葬设备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火葬区出售土葬用品,因此业者应有告知消费者该等资讯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殡葬软件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业者有义务协助尸体确认是否正确,以避免消费者于丧亲之余的二度伤害;殡葬服务公开化、收费透明化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殡葬服务对象,可避免被任意敲竹杠;订定书面合同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利。为完善殡葬管理制度,未来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具体落实是修法重要方向。

园区环境
Park environment
电 话
短 信
联 系
首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