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及管理,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结合当前殡葬改革集中生态安葬目标,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散坟平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工作,力争到2020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省所有乡镇。
《意见》明确,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各地按照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的来源是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三种形式相结合,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设。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现有农村墓地的管理,对已形成的农村墓地要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对符合殡葬设施布局的,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要加强指导督促办理审批手续予以完善。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依法管理,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对外经营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